事项名称
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
事项编码:46000000FG-QT-1501
服务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
办理地点
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0、31号窗口 [地图]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2:00,周一至周四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
65203002
投诉电话
65203333
- 事项名称: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
- 审批模式:不见面审批
- 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 办理结果: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1.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内项目;
2.项目按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3.进口设备属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一致,且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办理依据
依据名称 →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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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说明 →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一(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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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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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说明 →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规定: 一、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自2011年6月1日(含6月1日)起执行。 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各有关单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出具免税确认书。
二、对2011年6月1日前审批、 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可仍然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执行。项目单位须于在2012年6月1日前,在投资主管部门取得项目免税确认书并到海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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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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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说明 → |
一、关于项目确认书出具依据
对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的项目,出具确认书时,要分别审核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其他要审核的材料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
(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二)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及部分国务院部门不再具有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精神,上述单位今后不再办理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其免税确认书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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