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 审批模式:不见面审批
- 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 办理结果: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1.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鼓励类投资项目;2.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项目符合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要求;
4.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一致,且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操作 | 是否需要邮寄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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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请示 | 无 | 是 | |
2 |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正式文件或者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正式文件复印件 | 无 | 是 | |
3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 无 | 是 | |
4 | 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5份 | 无 | 是 | |
5 | 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设备的招投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 | 无 | 是 |
办理依据
依据名称 →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
依据说明 →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 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依据名称 →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
依据说明 →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依据名称 →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 |
依据说明 →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中的鼓励类项目 |
依据名称 →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
依据说明 →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中的海南部分 |
常见问题
问题名称 | 问题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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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项目可以办理外资项目确认书? |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
外商投资形式? |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 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 |
国家和省内如何划分办理外资确认书的权限? |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