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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及重要通知

为意向共享农庄“庄主”集中提供相关政策文件、申报通知及试点名单等信息服务
    01 7月25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
    (琼府〔2017〕65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中央农办2017年“三重”工作方案》(中农办发电〔2017〕8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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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2月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
    (琼府〔2018〕8号)

    乡村民宿是经营者利用农村房屋和院落,结合地域性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人文风情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以慢节奏生活、家庭服务、乡野体验、亲近自然为特色,为游客提供乡野生活、休闲度假的居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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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2月6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琼府〔2018〕10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全省美丽乡村建设,加快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助推全域旅游示范省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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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3月29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首批海南共享农庄名单的通知》
    琼农字〔2019〕63号

    根据《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7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17〕122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主体验收和第五批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审定工作的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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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景服务

    针对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认定提供定制化服务。
    • 创建试点
    • 共享农庄认定
    办事指引>
    业主申请

    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建设项目类别,委托具有农业生产、园林景观、建筑设计等资格资质设计单位(省内丙级、省外乙级以上),编制项目策划设计方案。在项目策划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申报主体可自行编写,也可委托编写。申报主体向辖区市县农业农村(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书》(申报书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行政通知”栏下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市县初审

    辖区市县农业农村(休闲农业)主管部门联合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旅游等部门,对申报主体项目现场考察,在此基础上进行初审,填写评分表(新建类不要求),符合条件的出具评审报告、签署意见,按确定最优项目排序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辖区市县农业农村(休闲农业)主管部门对本市县申报主体所报送的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申报主体,一经查实,3年内不能再申报。未经初审推荐的申请材料,省农业农村厅一概不受理。

    评审认定

    省农业农村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省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现场考核评审打分,提出评审意见,并根据综合考评分数进行排序。考评结果征求省共享农庄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创建试点名单。按照“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要求,申报主体组织开展创建试点工作。

    办事指引>
    资格确认

    凡已列入2017年和2018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的160家单位(根据《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名单的通知》(琼农字〔2017〕171号)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18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名单的通知》(琼农字〔2018〕214号)),尚未获得认定的试点单位。

    在创建期1年内没有任何进展的,取消其创建试点资格。已经开工但未获得认定的,创建期可自动延长一年。试点资格最长保留2年。

    试点单位自评

    自评分达到60分以上的,均可自愿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评分表”申请认定。

    评审认定

    市县农业农村(休闲农业)主管部门将申请认定书和“评分表”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审核,合格的正式认定为海南共享农庄,准许使用海南共享农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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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试点申报指引

    申报主体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申报项目应符合辖区“多规合一”,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Step1:基本条件自查

    区位条件优越
    基础设施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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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性质明晰,农业用地及配套的建设用地有保障,优先考虑利用贫困村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交通便利,邻近自然村落且核心区集中连片,发展潜力较大;生态环境友好,农业生产绿色清洁;通路、通水、通电、通网、通气“五网”通,能够借助互联网等新技术,建设完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改扩建、新建设完善后,农庄具有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农事体验、产品展销等基本功能,各种设施的安全与卫生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产业布局合理
    功能定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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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庄主题突出,比较优势明显。主要产品产业规模500亩以上(含带动农民产业发展规模),农庄核心生产基地面积不少于100亩;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扶贫济困型农庄可适当放宽。项目规划合理,功能定位准确。农业标准化水平较高,严格执行有关产品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普遍应用标准化和生态化技术,产品定量检测合格,质量追溯体系健全,有商标注册,品牌效益明显。 

    休闲设施配套
    产业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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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闲农业资源区位优势,能与全域旅游、百镇千村、脱贫攻坚相结合。休闲园区以农业产业和设施为主,规模不少于50亩。休闲业态功能丰富,休闲设施符合农业行业标准《休闲农庄建设规范》(NY/T2366─2013)、《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规范》(DB HY/045─2018),园区整体环境、功能分区、活动项目、餐饮、住宿、道路、景观、卫生等配套服务设施完善。

    经营主体明确
    管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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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三产融合基础好,带动作用突出;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大于60%;上两年连续盈余,有带动农户、合作入股清单和记录等。公益性企业条件适当放宽。

    (2)农民合作社:三产融合基础好,带动作用突出;财务状况良好,上两年有盈余,有社员入股清单和盈余分配记录等。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盘活农村集体资产,通过土地流转或股份合作方式,建立股份合作经济,让集体经济成员获得稳定的收益。

    农户积极参与
    农民多方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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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主体组织引导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参与生产经营和建设管理,保障原住农民的参与权和受益权,助力脱贫攻坚。与原居地农民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带动贫困户80户以上(当地无贫困户的,需带动农户80户以上),实现农民转变成为股民、农房转变成为客房、农产品现货转变成为期货、消费者转变成为投资者。

    融资机制明确
    发展潜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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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主体自筹能力强,投融资机制灵活,可通过股权、借贷、众筹、成立或引入产业基金等方式融资建设农庄。同时引入先进要素和社会资本。市县政府支持力度大,综合运用先建后补、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共享农庄创建。农庄建设辐射带动明显,发展潜力巨大。

    “庄主”理念先进
    运营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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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庄建设发起人及其核心团队的愿景、使命、价值,具备引领性作用,能提出清晰的产业发展逻辑,有可持续发展的共享商业运营模式,有实现其商业运营模式的商业策略,能运用先进的理念、商业手段创建共享农庄。

    政策明确的
    不予受理条件

    (一)未突出以农为本,农庄布局和业态发展上与农业未能有机融合,以非农业产业为主导产业;

    (二)没有通过市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旅游等部门联合初审的;

    (三)不能带动贫困户(农户)就业和产业增收;

    (四)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活生产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等不能无害有效处理;

    (六)违反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或私人庄园会所建设;

    (七)存在大拆大建、盲目铺摊子等情况。

    Step2:申报材料准备

    创建试点项目类型选择

    改扩建类项目现有设施基础条件较好的,拟通过改扩建升级为共享农庄

    资源禀赋条件很好、申报主体理念先进、有实力、市县支持力度大,拟新建在省政府已经批准的“百镇千村”规划区域内创建的项目可优先推荐

    申报主体类型选择
    您已选择:
    海南政务服务网-海南共享农庄列表
    *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两份 ,附电子材料光盘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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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农庄认定指引

    在创建期1年内没有任何进展的,取消其创建试点资格

    已经开工但未获得认定的,创建期可自动延长一年,试点资格最长保留2年

    申请认定
    申报主体向市县农业农村(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认定。
    相关部门审核
    ·市县农业农村(休闲农业)主管部门将《申请认定书》和“ 评分表 ”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审核。
    获准使用海南共享农庄标志
    经审核,合格的正式认定为海南共享农庄。
    扶持政策
    被认定为海南共享农庄的项目,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琼府〔2017〕6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琼府〔2018〕10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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